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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授权副会长主持会议;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分管、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做好其他方面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或副会长开展工作;
    ()分管、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做好其他方面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备案;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自筹;
    ()捐赠或课题资助;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
    ()利息;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其他方面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一般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终止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4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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