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授权副会长主持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分管、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三)做好其他方面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分管、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三)做好其他方面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备案;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自筹; (二)捐赠或课题资助;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方面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一般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终止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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