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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章程
(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4410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其英文译名为: Henan Legal Consult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HLCA
    第二条  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各地法律服务机构、法学教育和科研机构、与法律咨询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法律实务、法律宣传和理论研究的有关人员,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团结依靠法律界专家、教授、学者、律师,团结依靠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工作者,团结依靠社会有关法律服务力量,理论联系实际,依法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努力为依法治省工作服务、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人民大众工作、生产、生活需要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受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郑州市。秘书处设在郑州市丰产路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召开法律法规研讨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法学专家座谈剖析典型法律案例,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质量。
    ()组织评选优秀法律论文、法律咨询论著。办好会刊、编辑出版最新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传递交流法律咨询服务信息。
    ()对执法工作人员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评选法律咨询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法律咨询人员对所属有关单位的执法状况或个人资质进行评审。
    ()组织法律咨询人员,直接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学术单位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定期召开全省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会议,分析形势、明确任务、交流经验。
    ()与新闻媒体联合协作,以多种形式报导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并热心为法律咨询工作服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本会章程;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1.有相对独立稳定的组织机构,有与法律咨询服务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具备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条件和法律咨询服务业绩的行业机构;
    2.有适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的学科带头人,有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业务范围相吻合的专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热心支持并参与我省法律咨询服务事业的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4.其他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全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社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备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经验和法律咨询服务业绩的法律咨询服务人员;
    2.具有较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已取得专业任职资格(中级以上)或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员;
    3.重视和支持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的领导者或企业经营管理者;
    4.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登记表;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者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权;
    ()可要求本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或法律帮助;
    ()团体会员可请求本会为其单位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适合继续作本会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产生理事会;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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