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一、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l00O元以下的部分 40---l00元
l00l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l元至l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l0000l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l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l0000OO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l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O.25%—-0.5%交纳
二、案件处理费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上述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案件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备注:
收费许可证号00032号
发证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证时间: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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