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愈后厂方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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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25 02:08
解决时间:1970-01-01 08:00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信息编号:89   查看次数:2425  2012-03-25 02:08 发布人: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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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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