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纵横 > 正文
中纪委再清门户 两名中纪委委员被处理
中纪委再清门户 两名中纪委委员被处理
时间:2017-01-09 15:59:39 作者:河南法律网 点击:

      在昨日闭幕的中纪委七次全会上,两名中纪委委员被处理,分别为曾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的王仲田,和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李建波。

  会议公报称: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王仲田同志严重违纪问题、李建波同志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王仲田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李建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辞去中央纪委委员职务的决定。

  王仲田李建波都曾在中办工作

  公开履历显示,王仲田、李建波都曾在中办工作。

  王仲田生于1956年7月,现年61岁,陕西榆林人,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曾在中央党校担任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政治学教研室主任、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主任等职。

  1999年至2015年1月,王仲田曾在中办工作,历任中央办公厅调研室政治组助理巡视员、副组长、组长,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兼法规室主任、秘书局局长等职,并于2011年9月走上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岗位。

  李建波生于1959年2月,现年58岁,河南巩义人,1981年大学毕业后,先后在河南省洛阳地区纪委、河南省委办公厅、中央纪委研究室、山东省临沂市委、中央办公厅工作,曾任中央办公厅调研室政治组副组长、副巡视员,中央办公厅调研室科教组组长,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兼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主任、巡视员等职,并在2003年9月至2012年3月间,担任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局长。

  李建波曾任职中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

  2012年11月,王仲田当选中共第十八届中纪委委员。离开中办后,王仲田于2015年1月,出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一年后,国务院于2016年3月,免去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李建波离开中办后,曾在纪检系统任职,2012年3月起担任中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组长、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2015年12月,他不再担任中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组长职务,不过仍然担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

  昨晚,交通运输部官网的部领导栏目中,李建波的职务还是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交通运输部官网还在1月3日发布了一条消息,称2016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党组召开会议,听取“放管服”改革情况汇报,李建波以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身份,出席会议。

  焦点1

  4800多名纪检干部履责不到位被问责

  一次中纪委全会,处理两名中纪委委员,王仲田、李建波并不是十八大以来的首例。在2015年1月的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也有两名中纪委委员被处理,分别是申维辰和梁滨。

  五次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申维辰、梁滨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申维辰、梁滨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多次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就在七次全会召开前,中纪委反腐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热播,介绍了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坚决清理门户的整体情况,山西省纪委原书记金道铭、广东省纪委原书记朱明国等十余名官员出镜。片中披露,仅2015年1月到2016年11月间,全国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被问责的纪检干部达4800多人,中央纪委查处的机关干部则达17名。

  焦点2

  制定规则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如何打造一支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这也是七次全会的主要议题之一。全会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该部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

  “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会议公报如此评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强调党章赋予纪律检查委员会权威地位和重要职责,这既是信任、也是考验;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去年12月,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到江苏调研时,曾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

  王岐山曾强调,要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期盼。同时要求,规则要向全社会公布,昭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

  新京报记者 王姝

发表评论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
管理维护: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网络管理中心 电话:0371-65756113 E-mail:hnflw@163.com
河南法律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091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