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郑州市现行建设类的规章制定了裁量标准。该裁量标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委法规处联系。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