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贯彻执行《选举法》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贯彻执行《选举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4-08-13 16:11:41 作者:河南法律网 点击: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80-02-11 【生效时间】1980-0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选举实施细则。

  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各群众团体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等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协商,经本级革命委员会通过,报上一级革命委员会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设秘书、组织、宣传、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部门,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二、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1、在所辖行政区内,负责《选举法》的贯彻执行,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2、制定本地区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3、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原则,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4、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颁发选民证;

  5、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汇总选举结果,确定当选代表,并颁发当选证书;

  7、选举结束后,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存档,并负责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总结报告;

  8、本着节约的原则,编造选举经费预算,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选区设立三至五人组成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下设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

  选区划分

  四、农村原则上按一个生产大队划一个选区,过小的生产大队,可以合并划分选区。公社社直单位,根据选民多少,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

  五、城市居民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划分选区。人口特多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划分两个或三个选区。

  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县直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人口特多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特少的行业,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七、中央、省、地所属单位的选民,户口在市、市辖区、县的,参加所在地选举。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联合划一个选区。

  选民登记

  八、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期。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准确日期。

  九、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组织登记力量,进行必要的训练,使他们懂得选民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登记方法和要求。然后,逐户逐人上门登记,或者设立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登记后,张榜分布,有错登、漏登、重登的应予纠正。最后召开选民会议庄重发放选民证。对不能到会领取选民证的,应由选民小组领导成员,亲自发到选民手中。

  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予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戴帽现尚未摘帽的地、富、反、坏分子;

  2、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满期的在押犯和劳改释放犯;

  3、“监外执行”、“保外就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满期的罪犯;

  4、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被获得假释的罪犯。

  十一、正在受拘留、拘役的人,被关押的已决犯、未决犯和正在服刑的劳改犯,虽未剥夺政治权利,但应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

  十二、经医院诊断证明或当地群众(包括亲属)公认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十三、麻疯病及其他传染病患者,符合选民条件的,应登记为选民。选民登记工作,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办理。

  十四、选民原则上按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对下列情况,作如下规定:

  1、有的县无城关镇,机关住在市区,户口在市的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本县的选举,市里不予登记;工作人员的家属,参加市里选举,县里不予登记。

  2、外出当保姆,外出投亲靠友,外出搞副业人员,长期外流人员,下放回流城镇居民和下乡知识青年,以及长住城市无户口的干部、职工家属,均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3、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依无靠的外流人员,在安置单位进行登记;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生产队已按社员对待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4、退休、退职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到外单位工作或随外地亲属生活,户口仍在原单位,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准予登记,但要通知原单位不再登记。

  5、经劳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大中专学校的寄宿生、走读生,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但要通知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6、外地驻本地的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和家属,户口不在本地的不予登记,户口在本地的家属应予登记。无户口的工作人员是否登记,应征求对方单位意见。

  7、干部、职工调动,户口仍在原单位,应在现工作单位登记,并通知原调出单位。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十五、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为了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包括各条战线的男女先进人物、劳动模范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等)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按:小县(四十万以下人口)三百至四百人,中等县(四十万至七十万人口)四百至五百人,大县(七十万人口以上)五百至六百人,百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县可以七百人左右。山区面积大、人口稀、大队多的县,代表人数可适当多于以上规定。市的代表人数一般按:设区的市,五十万以下人口三百至五百人,五十万以上人口五百至七百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一百五十至三百人。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除社直外,一般每个生产队可有一名代表。具体名额由县、市革委会确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六、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按选民小组进行充分讨论。任何选民只要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的,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共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尽可能采取自下而上提候选人的办法。

  十七、在酝酿代表候选人的适当时候,向选民讲清提名候选人要照顾代表性的意义,但不能因代表性而限制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

  十八、机关干部下派到选区当代表候选人的,应先征得所在单位多数选民的同意,并尽可能地推荐到选民对他比较了解的地区。但下派人数尽量要少,选举时,要充分尊重选区选民的意见,不得硬性保证当选。

  十九、各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经选举委员会汇总,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在本选区内公布。

  二十、对各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反复讨论,民主协商。经过几上几下讨论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结果,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二十一、各党派、人民团体和选民,在选举日前都可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实事求是地介绍他们的主要经历、贡献、优缺点以及现任职务等情况。代表候选人应和选民见面,也可以自我介绍,表明态度。

  投票选举

  二十二、做好准备工作:

  1、在选举日前五天,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2、对选民人数再进行一次澄清。如在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3、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各选区应本着节约原则自制票箱。

  4、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事先应逐个登记,由本人委托投票人,并经选区领导小组认可,发给委托证书。

  二十三、选民居住集中的选区,可以选区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农村居住分散的选区,一般以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票箱,由监票员监督流动投票。

  二十四、选举大会应分别由选区领导小组和投票站工作小组主持,上级选举委员会派人参加。主持人应向到会选民报告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候选人名单,然后检查票箱,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并反复讲解投票的注意事项,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二十五、用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二十六、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即登记的选民人数)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二十七、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

  二十八、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二十九、各选区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主持选举的人员,核对好投票张数,列出得票名单及各人所得票数,宣布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报选举委员会确定。

  三十、选区领导小组召开当选代表座谈会,组织代表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并准备提案。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三十一、市、市辖区、县、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由本级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备组织,经与各方面酝酿协商,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提交大会代表酝酿协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讨论通过。主席团应有各方面的代表参加,可设常务主席若干人。

  代表大会主席团成立后,选举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结束。大会由主席团主持进行。

  三十二、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镇长、副镇长的选举,一般都要实行自下而上提名推荐候选人,一般都要实行不等额选举。

  三十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委员十一人至十九人。人口特多的县(市)、市辖区不超过二十九人。

  三十四、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县长、市长、区长一人,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五至七人;公社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委员七至十一人。

责任编辑: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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