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8月起,雷某便在江津某动力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18日,公司发出《公告》,要求雷某等人在同年8月31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当雷某去签字时,看到合同内容顿时傻眼了:该劳动合同并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面对这样一份空白合同,雷某不愿签字。但事后,雷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2年5月29日,公司张贴《通告》,要求雷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相同的原因,雷某再次拒签。
2012年6月13日,公司张贴《除名通报》,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2013年3月12日,雷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未果,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定,雷某、动力公司对劳动合同内容尚未达成一致,雷某有权不签该劳动合同。动力公司“开除”雷某的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
(原标题:员工拒签空白合同被“开除” 起诉获赔5万)
长江商报